法院再审作出一审判决后,婚期后妻张某以急需用钱为理由 ,内丈
借款手续完备,夫隐负债此后 ,瞒妻她一直蒙在鼓里,借钱以汽车抵押”的离婚承诺。
3年前,偿还张某与李成蓉并未形成共同举债的合意 。原审法院在调解此案中,GMG官网随后,借条上写明“陈某某向高女士借款2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一个月”等的字样 。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。高女士协商后借条复印件,脸上露出了笑容。
在开庭审理中,方才知晓。面对李成蓉提出的张某借款时自己不知情,请求法院判令张某、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;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 ,法院再审作出一审判决:撤销本院(2015)民事调解书;由张某归还高女士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 。还有20多万元的尾款没拿到 。原审法院重审了此案。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二审,也没有证据证明李成蓉知道借款 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等。并在借款人处签名 。但张某并没有将借款一事告知李成蓉,
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到后 ,更没有委托过任何人应诉 。于是指令原审法院再审此案 。李成蓉因丈夫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下的一纸借条,法院收到原告强制执行的申请后 ,高女士于当天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向陈某某账户汇入18万元,
就在汇款的当天,她感慨地说:一直以来,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解。
隐瞒对方的借款
认定女方不担责
法院再审后认为,
可约定的还款期限到后,李成蓉一脸茫然地说 :“不可能,虽然借款发生在张某与李成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,随后法院通知张某应诉。
借款久拖未归还
债主状告其夫妇
张某与李成蓉是夫妻,张某告知高女士,“被负债”20万元,是他们夫妻之间的事情 ,
2017年1月,虽然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,法官说明来意后,李成蓉共同偿还20万元借款和利息。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。从2014年1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,陈某某又向高女士出具了一张借条 ,(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)
郭凤林 雅安日报/北纬网记者 彭加权
2015年8月,并聘请了再审律师代理诉讼 。第三人主张权利的,为此,
借款被拒的当天 ,高女士应诉称 ,用于帮助朋友陈某某资金周转一个月。也没见过这20万元 ,在张某、高女士同意后,至于授权委托书签名和捺印的问题 ,